【行业新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创建活动的通知
日期:2023-06-05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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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扎实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有效提升结构安全水平,根据《山东省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开展创建示范活动的复函》(鲁功勋办函〔2023〕34号)精神,现就组织开展2023年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质结构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创建活动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市政、园林等工程项目。

二、申报时间

2023年示范工程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批申报,上半年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15日,下半年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5日。

三、申报条件

示范工程应是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且满足《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DB37/T5000)的单位工程。工程除满足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规模(附件1)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执行国家、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绿色、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具有独立的结构受力体系,设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已列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及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各市主管部门)培育计划。

(二)积极开展绿色施工、智慧建造,采用不少于五大项“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在工法总结、QC小组活动、新技术应用上有所创新。主动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取得较好成效。

(三)全面落实质量安全手册和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实施质量管理行为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质量工作目标明确、保障措施到位,施工组织科学、检验检测规范,质量可追溯,工程结构质量应在本区域体现示范作用。

(四)建立施工单位为主,建设、监理单位全程参与的项目自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和开展质量评价活动。工程自评价次数不少于4次,其中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前均不少于1次。自评价应进行实体检测且保留所有评价过程资料。

(五)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合格,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含二次围护结构)完成工程总量不低于80%且现场应留有可抽查抽测工作面,原则上本年度应完成主体验收并验收合格;市政、园林等工程应本年度内完成主要结构部分。

(六)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应结合日常监督和标准化评价加强工程培育,两次初评赋分不低于90分(地基与基础应进行至少1次评价),实体抽测(混凝土强度、保护层厚度等)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县(市、区、功能区)等监督机构评价过程和结论可作为参考但不得做为推荐依据。

(七)经鉴定加固补强;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限制的建材、工艺、设备及构配件的工程;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报告不全、未落实《手册》情况的工程不得推荐。

(八)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因质量安全问题、市场违法违规、群体性投诉等情形造成恶劣影响或受到市级以上行政处罚的工程不得推荐。

(九)主申报单位为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单位作为参建单位参与创建,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设备安装等企业不作为参建单位。

(十)同一施工许可下的单位工程中多个相邻相近单体可以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联合申报不超过3家且每家完成的工作量不低于工程总造价的20%。

2.单体工程基础与主体结构应由同一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不得存在肢解工程、违规发包等情况。

3.联合申报、住宅小区(组团)或群体性公建工程质量应均衡,其中某个单体或企业不符合评价标准,整体不予通过。

四、申报程序

示范工程按企业自主申报、设区市推荐初评、省复查、评审、公示发布等流程进行。

(一)企业申报。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附件2)及企业申报资料清单(附件3),并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各市主管部门审核。

房屋建筑工程名称应具体到单体,如楼名楼号。市政、园林等工程请参照各市主管部门具体要求。

(二)市地推荐。按照“属地管理、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宁缺毋滥”的原则,由各市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出具《关于参评2023年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质结构工程)推荐函》(附件4)和《2023年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质结构工程)推荐汇总表》(附件5),加盖各市主管部门公章后,与主管部门提供资料清单(附件6)共同上报。工程应按初评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三)复查。由省主管部门适时进行复查,时间、方式,另行通知。

(四)评审公示。通过复查的项目经评委会评审、信用核查等程序,确定示范工程公示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相关程序进行公布。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资料以电子版为主,按企业资料、主管部门资料分别建立文件夹汇总(一个项目一个文件夹),使用光盘或U盘存储报送,目录中部分材料需提供纸质版。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二)各市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和标准化考评制定本部门(行业)示范工程培育计划,实施动态培育、管理和初评,择优推荐。未列入市级培育计划、未进行初评或初评不合格的不得推荐。

(三)各市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创建活动,严格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推荐,评价过程不得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严禁“搭车收费”。

(四)对发现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申报省级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

(五)强化过程抽测和事后监管,对因出现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投诉造成不良影响、严重质量问题等不符合要求的示范工程将取消资格,并通报批评。

联系人: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王鹏、曾海宁,联系电话:0531—51765319,各行业省级主管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7。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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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规模

2.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

3.企业申报资料清单

4.关于参评2023年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质结构工程)推荐函

5.2023年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优质结构工程)推荐汇总表

6.主管部门提供资料清单

7.各行业省级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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