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山东省园林绿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园林绿化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社团管理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山东省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会员。
第二章 资格与条件
第四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五条 凡从事园林绿化施工、风景建设与管理、教学科研、规划、设计及苗木花卉生产经营等与风景园林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必须是近三年诚信单位。
第三章 入会与退会
第七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应提交入会申请,应将书面申请材料邮寄到协会。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进行申请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按协会要求填写的《入会申请书》;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简历;
(四)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主要业绩;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收到按照前条规定所提交的书面文件并核实无误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协会同意入会的,协会秘书处向申请入会的单位发出《入会通知书》,申请入会单位应在收到《入会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完成会费交纳手续,协会秘书处向其颁发《山东省园林绿化协会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代表本单位履行职责。
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应向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担任理事、监事的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继任会员代表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由秘书处履行确认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会员资格变动情况:
(一)会员吸收合并其他会员的,吸收会员资格继续存在,被吸收会员资格终止;
(二)会员进行新设合并的,合并前各会员资格终止,合并后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三)会员进行派生分立的,原会员资格继续存在,派生出的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四)会员进行新设分立的,原会员资格终止,各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出现以下情形时,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一)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协会通过网站或公开媒体公告会员资格的取得、变更和终止信息。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出现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函告协会并报送有关信息: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经营范围;
(六)变更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七)受到国家有关机关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或处罚;
(八)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协会联络员,负责与协会日常沟通与联系。会员单位变更联络员时应及时通知协会。
第十六条 会员应根据章程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当年会费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交纳,新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在收到协会的《入会通知书》后,一个月内交纳会费。
第五章 奖励与惩戒
第十七条 协会对会员的自律管理,坚持表彰奖励、批评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 会员为协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书面表扬、通报表扬及其他形式的公开表彰;
(二)作为协会评比活动的参考依据;
(三)其他形式的奖励。
协会给予会员奖励的,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章程》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依据有关规定做出惩戒决定。
第二十条 协会建立会员诚信记录档案制度,受到协会奖励和处分的,记入诚信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向山东省民政厅报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