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建领域涉企经营事项“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日期:2021-09-01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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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日照市城管局,青岛西海岸新区、各国家级开发区,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房〔2021〕65号)文件部署,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实施改革。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附件1)所列事项改革要求,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企业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后,有关审批部门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要参照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附件2),一次性告知许可条件、监管规则和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企业作出承诺(附件3)且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通过推动数据共享、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等措施分类实施改革,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鼓励实施创新举措,不得降低标准,严禁搞变通。

二、明确审管职责。严格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进一步规范审管衔接备忘录,优化审管信息双向反馈机制,按照改革确定的监管要求,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细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决不允许推卸责任,坚决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三、完善监管措施。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每年随机抽取不少于5%的企业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健全“互联网+监管”系统功能,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提高监管业务支撑能力。加强信用监管,鼓励社会监督,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改革措施的落实落地,按照职责做好办事指南更新、政策宣传解读、审批服务优化等工作,主动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成熟经验做法,确保高质量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附件:1.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2.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示范文本

          3.申请人承诺书示范文本点击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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